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加强工作协同,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核心要点
• 征税对象:原表外的VOCs(苯、甲醛等18种已征税,新增覆盖更广)
• 试点授权:国务院定试点范围、税额、计算方法
• 时间:2025-10-28起施行;试点5年内报告并修法
• 对涂料的影响:低VOC水性/粉末涂料,将按试点规则计税+源头替代减征
湖北来斯公司技术部 20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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